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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美整形导致不可逆的伤害消费者如何追究法律责任?

江皇桦律师 2019-12-04 热度:910

医美导致不可逆的伤害消费者如何追究法律责任?
最近有妇人在舒眠麻醉的情况下,接受了「电音双波(音波拉皮+电波拉皮)」的疗程,疑似因为医师经验不足、操作能量过强,使得两台机器的热能过度累积而导致妇人深二度灼伤,视网膜还得历经两次的破洞修补,让她泣诉遭到极大伤害。其实这类疗程应该在消费者清醒时施打,诊所却以舒眠麻醉方式进行,造成消费者皮肤灼伤而不自知!当医美导致不可逆的伤害,医师和诊所是否必须负法律责任?消费者又该如何自保呢?

医师是否违法?宣称该医师有其专长的诊所是否也应负法律责任?
目前《医师法》规定,只要取得医师执照、具备医师资格,就能操作电波和音波拉皮的仪器,而如果需要动刀的外科手术,则另有法条规范。基本上,外科的拉皮手术属于卫福部医事司依照医疗法第62条第二项所制定的「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管理办法」第二节所列举之「特定美容医学手术」,因此施行拉皮手术的医师,必须是「专科医师分科及甄审办法」中接受专科医师训练的医师(整形外科、耳鼻喉科、口腔颚面外科、眼科、皮肤科、骨科及外科) 。从这一点来说,医师并未违法。然而,即使操作仪器的医师具备专科医师资格,却疑似因为经验不足而操作不当,造成患者深二度灼伤还是不争的事实,除了刑法第284条第二项的「业务过失伤害罪」以外,民法上也可能构成第184条以下的侵权行为,医师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 假使医师实际上并不具备专科医师资格,却操作了拉皮手术,就可能构成民法第184条第二项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,致生损害于他人者」而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,只要受害患者能够确实举证医师违反了这条法律,就能请求损害赔偿;至于诊所方面,也可能必须依照民法第188条规定,负起实际施行手术的医师连带赔偿责任。
 
诊所疑似使用非原厂机器来执行疗程,目前取得仪器的流程规范是否有漏洞?
对于「电波拉皮」,目前台湾法律只有规范施行的医师必须具备相关专科资格,而在仪器方面,虽然上述提到的「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管理办法」有部分规范,但范围只有「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」,列举的仪器中并不包含「电波拉皮」相关仪器,所以台湾法律在这方面的取得资格并没有相关规范,这个漏洞极待相关法令补完,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。
另一方面,即使原厂声称并没有提供相关仪器给诊所,但原厂依然属于该仪器的「商品制造人」,依民法第191-1条规定,必须证明对于该仪器的生产、制造或加工、设计并无欠缺或发生的损害不是因该项欠缺所致,或诊所确实并不是使用原厂机器,才能在这个案例中免责。
 
当消费者因诊所未善尽说明责任而导致不可逆的伤害,应该如何求偿?
如果电波拉皮的原厂确实建议过「该仪器操作应该在患者清醒时施打」,诊所或医师却对患者施以麻醉,该原厂就能主张「患者的伤害是因为诊所或医师的不当操作所导致」,借以免除前面提到民法第191-1条的责任。患者如果要追究诊所或医师的法律责任,除了可以主张诊所或医师在实际操作上的过失,还可以主张「未善尽说明职责」。
在这个案例中,医师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具备「保证人地位」,如果因为医师未善尽说明职责,又错以麻醉方式来施行手术,让患者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被灼伤,医师就可能构成业务过失伤害的「不作为犯罪」。爱美是人的天性,台湾医美产业的进步并不亚于南韩,但当我们有这么多的手术方式和施行手术的诊所可以选择,就应该先做足功课,并确认医师有相当的经验和专业度,才能在诊疗时充分咨询,减少因为「不懂、不了解」而产生可能的风险与伤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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